關于印發《濟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教財字〔2011〕60號
各有關縣(市)區教育局,直屬高中學校:
現將《濟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濟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教[2010]90號)和《關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魯財教[2010]73號)的精神,加強對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高中助學金)的管理,確保高中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高中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平均資助面為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原則
第四條 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扶貧濟困、照顧弱勢群體、鼓勵先進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負責審核認定,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認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五條 高中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歷教育學校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學生本人所在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民政等部門能夠提供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第七條 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置為一般困難(一檔)、困難(二檔)和特殊困難(三檔)共三檔。
認定評議小組認定時,應參照濟南市城鄉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并考慮學生生源地不同地區經濟差異情況作出如下困難認定:
(一)家庭經濟收入略高于濟南市城鄉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仍相對貧困的學生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一檔)。
(二)家庭經濟收入低于或接近濟南市城鄉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生活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困難學生(二檔)。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原則上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三檔):
1.父母雙亡。
2.單親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3.家庭成員“(指父母、兄弟姐妹)長期患重大疾病。
4.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
5. 孤兒、孤殘學生及烈士子女。
6. 來自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家庭特別困難。
7. 其它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除按上述條件認定外,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財產損失嚴重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八條 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民政等部門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認定為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
(一)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二)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三)學校有住宿條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四)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第九條 有以下行為或表現的,停止高中助學金的資助:
(一)在校期間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高中未畢業,但終止了學業的。
(三)弄虛作假,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認定,春季學期根據資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個別調整和評定。上年度已經享受資助的學生,下年度需要繼續資助的,須重新申請和認定。學校根據受助名額,按照職能,認真、負責地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應如實填寫《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申請表》。
2.提供證明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向所在學校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3.資格審查
(1)審查權限:
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資格審查由學生所在學校負責。
(2)審查內容:
① 申請人所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勤奮學習及品質狀況等有關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② 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③ 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審查方式:
① 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② 以個別談話方式等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
③ 根據需要聯系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問。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申請表》、學生道德品質和學習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及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認真進行評審,提出本校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提出質疑。學校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通過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申請表》,填寫《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并將終結果通知被確認的受助學生,建立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檔案。學校資助管理機構將受助學生名單由校長及相關人員簽字后,加蓋公章于每年的10月底前報至濟南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五章 認定工作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學校應全面、細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將認定工作作為每個學年開學初的重要任務進行布置。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對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學校每學期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